本报讯最近,镇海区教育局出台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工会工作管理意见,明确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不论规模大小,在批准办学之日起一年内,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意见同时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举办者及其亲属不宜担任。学校举办者要依法向工会拨缴经费,按国家规定支付工会开展活动、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为确保民办外来务工学校工会组织的维权职能,切实保障教职员工权利,各校都要建立和健全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行政会议、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工会指导和帮助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督促学校行政依法规范用工,代表教职工与学校就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此外,积极协调劳动人事关系,特别是学校在解聘、辞退教职工及处分教职工时,工会要主动加强干预。 (记者郑仲晔通讯员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