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双方在坚持“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的原则下,就发展生物燃料开展信息交换与技术交流。
四十二、双方高兴地看到,中方向日方提供的朱鹮
正在顺利繁殖,今后将继续加强在朱鹮保护和野外放飞方面的合作。
四十三、为增进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感情,中方同意向日方提供一对大熊猫,共同开展合作研究,日方对此表示感谢。
四十四、双方愿继续进行矿物资源领域的对话,开展建设性讨论。双方达成共识,年内在双方认为方便的时间举行中日稀土交流会议,以便进一步深化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十五、双方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利用两国知识产权交流的现有工作机制,交换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增强双方企业间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经验交流;共同开展各类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扩大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力。
四十六、双方对中日韩改善商务环境行动计划达成一致表示欢迎。同时,双方对签署《关于就贸易投资相关法律制度开展研究交流的备忘录》表示欢迎,将加强贸易投资法律的交流与合作。
四十七、双方对两国有关部门签署《关于促进技术贸易顺利发展的合作备忘录》表示欢迎。
四十八、双方对两国有关部门签署《关于促进中小企业顺利开展海外业务的合作备忘录》表示欢迎,今后将创造更为宽松的商务环境,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合作。
四十九、双方将为保护两国人民生命和健康进一步加强合作。对于此次出现的冷冻加工食品中毒案件,双方将为尽早查明真相进一步加强调查与合作。
五十、双方对迄今为止在动植物检疫领域内的合作予以积极评价,并愿意进一步加强双方的合作和交流。妥善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促进贸易的顺利发展。中方允许日本精米正式对华出口,日方对此表示欢迎。日方允许中国新鲜南瓜对日出口,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五十一、双方积极评价信息通信领域开展的政策磋商,并将致力于共同促进信息通信领域的合作。
五十二、双方积极评价近期中日在加强金融及金融监管领域合作方面取得的成果,包括东京证券交易所开设北京代表处等,并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
五十三、双方对中日迄今为止的农业合作予以积极评价,愿进一步在现有机制下加强合作。
五十四、双方将进一步扩大旅游交流,积极推进在铁道、物流、海运、航空等领域的合作。
五十五、双方在去年年底官民访华团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癌症防治合作,促进中日医学交流,继续派遣官民使节团进行交流。双方将加强医药领域的信息交换。
五十六、双方将加快关于地球观测和预测的工作进度,共享数据和成果,努力构筑全球地球观测系统(GEOSS)。双方将推进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交流。
五十七、双方对草签中日领事协定表示欢迎,将争取尽快正式签署并完成生效手续。
五十八、双方将为《中日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早日生效而加倍努力。
五十九、双方将开始关于缔结中日罪犯引渡条约的谈判,同时酌情尽早开始关于缔结中日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谈判,争取同时签署两个条约。
六十、双方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合作,尽早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
六十一、为实现亚洲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双方认为开展清迈倡议多边化、亚洲债券市场倡议等区域财金合作十分重要,将共同推动这一合作取得更大进展。
六十二、日方表示,将按照日朝平壤宣言,解决包括核问题和人道问题在内的有关悬而未决问题,清算不幸的历史,实现日朝邦交正常化。双方确认日朝关系取得进展的重要性,中方表示,愿提供必要协助。
六十三、双方今年4月在北京举行了联合国改革问题司长级磋商,就联合国包括安理会改革问题等交换了意见,并一致同意今后继续进行磋商。
六十四、双方对签署中日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联合声明表示欢迎。
六十五、双方去年11月在北京举行了向第三国援助问题司局级对话,探讨了分享援外经验及在援外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并将继续开展工作层面的对话。
六十六、双方去年9月在东京举行了非洲政策司局级磋商,就各自对非政策及非洲形势等坦率交换了意见,并同意继续就开展可能的合作加强磋商。中方期待今年5月在日本召开的第4次非洲发展东京国际会议(TICAD)为促进非洲发展取得更大成果。
六十七、双方于今年4月在北京举行了湄公河政策对话,并就湄公河次区域现状、各自对湄公河次区域政策和促进湄公河次区域开发、贸易投资等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双方对此表示欢迎。
六十八、双方去年5月在东京举行了中日军控与防扩散磋商,就当前国际军控和防扩散领域的主要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并将继续进行磋商。
六十九、双方同意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问题进行对话,推动国际人权领域的对话与合作。
七十、双方认为,目前全球经济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和困难,年内成功结束多哈回合谈判符合各方的共同利益,有助于加强多边贸易体制,维护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双方将继续合作,推动多哈谈判达成广泛和平衡的协议,实现发展目标。
二00八年五月七日东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