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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为何不付物业费 法官休息日当和事老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5-12 13:46:50

  本报讯住户不及时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的问题几乎各个小区都有,但住户一般都不是故意赖账,而是因为对物业服务有所不满。鄞州法院受理由这类纠纷引发的诉讼后,没让住户与物业公司直接在法庭上相见,而是先召集双方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会议室里沟通一下,剖析一下纠纷的起因,看看是不是能协商解决矛盾。

  昨天下午,鄞州法院邱隘法庭的法官趁着休息日来到江南春晓小区,通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未及时支付物业费的住户进行座谈。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提出,住户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按时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如果住户对服务有不满之处可提意见,不支付物业费不利于物业服务的进一步开展。未及时支付物业费的住户认为,物业公司在服务上有许多缺陷,最关键是服务收费标准不合理,物业公司应明确说明服务收费较高的依据,住户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知情权并没有得到保障。

  在座谈会上,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向未及时支付物业费的住户介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服务收费标准的来由,以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就服务收费问题协商的有关情况。

  法官发现,物业公司与住户之间的沟通不足,是纠纷的主要起因。法官建议物业公司与未及时支付物业费的住户,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多加协商,避免对簿公堂。有住户当场表示“只要物业公司尽快帮助解决自来水入户后水压偏低的问题,就会按规定支付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也随即允诺星期一就上门检查问题所在。看来这双方的矛盾并不是很难调和。

  因还有一些未及时支付物业费的住户一再质疑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法官指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约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而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建议他们通过业主委员会再作细议。

  据了解,鄞州城区建设近年来飞速发展,物业服务纠纷也难以避免地呈现增长态势。但由于物业服务合同有着合同期限较长、涉及较大群体的特征,出现个别纠纷后,不可能以简单地结束合同关系来“硬处理”。鄞州法院对这类纠纷积极尝试法庭外调解、开庭前调解等措施,调解成功(包括撤诉)率已经超过85%,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百丈花园、东莺新村,法官的建议已对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起了很大作用。(记者屠传宏通讯员厉国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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