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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连续停牌最长禁超30天
稿源: 人民网  | 2008-05-22 07:06:16

  昨天(21日),上证所上市公司部下发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第二号,分别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即日起,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关于股票连续停牌的公告中应预先做出期限承诺,连续停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备忘录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的停牌制度,并强化了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其中,备忘录(第一号)规定,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最迟应在向公司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材料前,向上市部提出股票连续停牌的申请,且须对连续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连续停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此外,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至少每周一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

  此外,备忘录(第二号)主要对独立财务顾问应帮助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分析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设计、完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制作申报和信息披露文件等。

  市场分析认为,新的规定除了利于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提高重组效率之外,还将使得上证所更有效地对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的规范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而通过分阶段披露能提高效率,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记者敖晓波)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