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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赈灾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5-27 08:07:35

  本报讯(记者周静)日前,宁波市地税局在转发《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同时,也重申了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向地震灾区献爱心的企业,可向12366热线作进一步咨询。

  据了解,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地震灾害地区的捐赠,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全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企业在捐赠活动中,应注意获取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以此作为财务税收入账扣除的依据。具体操作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月度或季度预缴时,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地震灾害地区的捐赠,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全额支出,按减除捐赠支出后的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年终汇算清缴时,企业依据有关捐赠票据再按税法规定扣除。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