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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商家不得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稿源:  | 2008-05-28 13:46:34

  本报讯有关塑料购物袋的新规即将实施,昨天,我市工商局特别向媒体通报称,从6月1日起,我市工商系统将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限售限用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届时,违反规定的商家将受到处罚。

  据介绍,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近联合发布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工商部门的检查范围将包括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按该规定,在6月1日之后,这些商品零售场所将不得再向顾客提供免费的塑料购物袋,但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除外。另外,按该《办法》规定,商家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否则,违反规定的商家将被处以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该《办法》要求,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但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市工商局昨天同时指出,对于购物塑料袋,各商品零售场所也应做到索证备案,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否则也将被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周立明通讯员宣文)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