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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审判"海曙模式"有标本意义将推广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5-30 13:50:35

  

  图:海曙法院的领导和法官走访少年犯。

  海曙法院在少年审判领域大胆创新改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报也多次对此进行过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宁波市中级法院将于6月5日在海曙法院召开现场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少年审判 “海曙模式”。

  据介绍,海曙法院在少年审判过程中,先后推出了缓刑听证制度、社会调查员制度、心理鉴定制度、社会关爱员制度,建立了9个缓刑犯帮教基地等。自2002年至今,他们办理的339件未成年人案件无一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缓刑听证制度

  2006年4月3日,海曙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统首推了缓刑听证制度。当时该院在审理一起大学生抢劫案前,邀请了检察机关、社区、派出所等单位的代表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进行公开听证。通过听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后来,海曙法院又对12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缓刑听证,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缓刑听证规则。

  社会调查员制度

  缓刑听证需要邀请社会各方参加,牵制了法官很大的精力,而且降低了办案速度。因此,海曙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推出了社会调查员制度,聘请社会调查员在庭前去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社区或村委会、家庭进行调查,对于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则与其本人直接接触交谈,然后制作成人格调查报告,作为合议庭在量刑时是否适用缓刑的参考。

  目前,海曙法院已聘请了宁波大学的24名学生及60名关工委的辅导员作为社会调查员,对30多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人格调查。2007年底,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青少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规程 (试行)》出台,对社会调查的对象、范围、方式、内容,社会调查员的确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这项制度更加完善,更有操作性。

  心理鉴定制度

  2007年6月25日,海曙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犯罪案件时,引入了心理鉴定制度。也就是在庭审结束后,法庭休庭期间,让心理咨询师对被告人单独进行心理测评,并向合议庭汇报测评结果,分析被告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如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作为合议庭在量刑时是否适用缓刑的参考。

  判后帮教制度

  判后帮教制度,是海曙法院经过多年实践得出的结果。这个制度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回访服刑的少年犯,每年法院除了与区关工委工作人员一道赴省少管所回访外,还自行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回访由他们判决的少年犯,了解少年犯的改造生活,解答少年犯提出的问题,并赠送学习资料、生活用品,有力地支持了监狱方面的监管工作。

  二是对被判非监禁刑的少年犯,建立每月18日的定期回访制,要求这些少年犯到法院来汇报情况,帮助他们走出犯罪阴影,重树生活信心。同时,法院还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与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犯进行结对帮教。

  三是聘请社会关爱员 (关爱妈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失足青少年的挽救工作,本报对此曾多次作过报道。

  建立少年缓刑犯帮教基地

  至2007年底,海曙法院共建立了9个缓刑犯帮教基地,其中企业帮教基地6个、社区帮教基地2个、学校帮教基地1个。在基地接受帮教的13名缓刑少年犯中,已有5名顺利度过了缓刑考验期,其中2名因缓刑期表现良好被考察单位留用,2名已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1名在读大专。另外8名在基地接受帮教的人员,都表现良好 (详见本报4月14日报道)。

  法学专家谈 “海曙模式”

  海曙法院在未成年人审判方面的大胆改革和尝试,受到了法学界的关注。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兆松和刑法学博士杨杰辉就此专门给本报发来了电子邮件。他们认为,少年司法制度是保护性和预防性的,但受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这一基本理念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严格贯彻执行,特别是在对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理解和适用上仍然存在一定的误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只是散见于刑法相关条文、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一些司法解释当中,可操作性不强。

  两位专家认为,面对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海曙法院遵循少年审判规律,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海曙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创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要做到让未成年犯 “在审理中受教育、在教育中反思、在反思中悔过、在悔过中接受改造、在改造后回归社会”,从效果上来说,海曙法院的探索对于积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诉讼改革经验,建立、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推动司法制度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具有重要的 “标本”意义。(记者 边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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