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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拖欠劳动者工资最高罚款50万
稿源: 大洋网-信息时报  | 2008-05-31 14:15:37

  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依法责令加付赔偿金外,可结合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今日(31日)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修订《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10日。

  施工单位拖欠工资不得投标

  针对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较集中的情况,《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须在施工前设立工资支付担保或者在指定银行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支付工人工资。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工资支付担保或保证金专户,视为工程款不到位,有关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条例》规定,凡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拖欠工资数额在3万元以上;拖欠工资人员在10人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催告,在付清工资前,对招投标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投标资格;对直接发包工程,暂停办理其承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市民可登陆网站直接提意见

  据了解,今日起至7月10日,市民都可提意见。提交意见的方式有:直接登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gd.lss.gov.cn)左上方“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或者信函邮寄、电子邮件方式送省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处。以信函邮寄方式的,请在信封上注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字样。欢迎各大学院校、法律专业机构、用人单位、职工等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为方便交流,建议提供有效联络方式。

  来信请寄:广东省广州市教育路88号

  邮政编码:510030

  电子邮箱:

  《条例》部分罚款规定

  违规使用派遣工:或被罚1000元~5000元

  违规使用派遣工人:以每人罚款1000元~5000元

  不按规保存用工台账:可处以1万元罚款

  新招用员工未经审核员工身份并留存复印件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罚款5万元~50万元

  违法行为3个月内再发生:罚款2万元~10万元

  扣押劳动者证件的企业或职业中介:以每人罚款500元~2000元

  擅自移动、遮盖、涂污或者损毁法律宣传牌: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者黄艳通讯员梁嘉敏)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