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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社会力量助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6-02 08:28:04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陈海滨)余姚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获得缓刑的16岁安徽籍少年在宣判后立即被送到当地的一个帮教基地改造。

  最近几年,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的审判中,我市法院依靠社会力量,通过引入社会调查员、心理矫正师、合适成年人,建立圆桌审判、少年缓刑犯帮教基地等方法,感化、教育、挽救了一大批失足少年。据统计,2006年至今,我市共判决2778名少年犯,其中多数获得缓刑,无一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予以高度评价,我市3家法院的少年法庭被评为全国级先进集体。

  2006年年初,海曙法院与宁波大学法学院达成合作协议,法学院学生应聘担任未成年人犯罪案的社会调查员。他们的工作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就犯罪动因、认罪和悔过态度、心理状况等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作为判决的一个参考依据。两年来,这些社会调查员共为36起未成年人犯罪案出具了相关的调查结论,其中21起案件的调查结论被法院采纳。

  失足少年大多有明显的性格缺陷,为此,我市基层法院普遍建立了未成年被告人心理矫治制度,由从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人员对受审的失足少年进行心理矫治和心理抚慰,对帮助失足少年走出心理畸形,重塑健全人格,防止再次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我市受审的未成年被告人大多来自外省,案件审理时,他们中不少人的父母无法到庭。今年5月初,象山法院首创了“合适成年人”制度,在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的庭审中,该县关工委的一位负责人以未成年被告人“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参加庭审,对其进行耐心的教育和劝导,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如何对被判处缓刑的外省少年犯进行有效监管,这个问题长期来都没能很好解决。近年来,我市法院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企业、学校、社区先后建立了40多个专门的帮教基地,获缓刑的少年犯在判决后立即被送入帮教基地,他们在进行改造的同时,还能学到一定的技能,为今后重新走入社会打下了基础。

【编辑:王丽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