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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一九龄童放学路上玩耍不慎溺亡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6-03 08:11:55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杨绪忠通讯员祝文权)一名9岁的孩子在放学后和两名同学一起到学校附近的水库划船玩耍,结果不慎落水淹死。孩子家长以学校和水库所属的村经济合作社没有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家单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日前,余姚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放学后,孩子玩耍时发生悲剧

  记者从余姚陆埠派出所了解到,在余姚务工的贵州籍的袁某有一个9岁的儿子,系陆埠镇沿江小学二年级学生。今年3月12日下午放学后,小袁和两个同学一起回家,他们看到距学校不到60米的东南方向有一处比较大的水库,岸边停靠着一艘无人看管的小船,就划起船来。小袁坐在船边用脚划船,船晃得很厉害,结果船进水失去了平衡,3人全都掉到了水里。另外两个孩子会游泳,很快游到岸边得以逃生。眼看着小袁在水中一点点沉下去,两名孩子用一根竹竿试图将他拉上来,却一直够不着。于是,他们四处寻找大人来帮忙,可没找到。当晚7时多,几名孩子的家长找来时,发现小袁已溺亡。

  法庭上,两被告均称自己不承担责任

  事后,袁某认为学校安全教育没有到位,而水库的所有者沿溪村经济合作社也没有在水库边设立安全警示牌,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承担孩子死亡的70%的赔偿责任,共计索赔17万余元。

  在法庭上,余姚市沿江小学的诉讼代理人辩称,事故是在放学后发生的,学校不可能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此外,根据学校公示的制度,二年级以下的学生往返学校时,均应由家长接送,但是家长并没有做到。因此,孩子死亡的后果应由家长自行负责。

  而该水库的所有者陆埠镇沿溪村经济合作社则认为,这个水库主要用于灌溉,是多年自然形成的湖泊,并非人工修建,因此,合作社并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义务,对此,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针对原、被告的分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关注孩子放学后及节假日的监管问题

  5月25日,余姚市丈亭镇有两个年仅9岁的孩子在河中戏水时不慎溺水身亡。据了解,两名溺水儿童是该镇某小学的二年级学生。当天下午,他们和另外几名同学结伴到水库玩耍,小伙伴们玩得一时兴起,便一同下水游泳,谁料发生了惨剧。

  每年入夏后是孩子溺水的高发期,而在放学路上和节假日悲剧最容易发生。市区几家医院去年曾对江东和鄞州地区9岁以下的儿童意外死亡资料进行分析。资料表明,溺水死亡的儿童,意外发生地点在郊区的占了受调查总数的60%,其中78.6%没有家长照看。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我市很多农村地区,尽管学校规定低年级孩子往返学校时,家长应当接送,但是,很多家长(尤其是一些外来工家长)忙于生计,对此重视不够。很多低年级的学生都是自行回家,这难免会造成安全隐患。

  宁波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的张老师告诉记者,目前,关于孩子接送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只是出于对孩子安全的考虑,提倡低年级的学生最好由家长接送。在我市一些农村地区,部分家长的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对孩子的监管不到位。此外,在学校周边地区,一些湖泊或其他水域,针对孩子设立的安全警示标志或防护措施也不到位,这导致在放学后或节假日里孩子溺水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此,学校在加强安全教育的前提下,家长和其他社会相关单位也应提高安全意识,采取尽可能完善的措施避免悲剧发生。

【编辑:王丽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