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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夜里遇劫受重伤 依法判决为工伤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6-03 12:02:33
  中国宁波网讯 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企图规避法律义务。当劳动者在为企业劳动期间受伤,被劳动部门认定构成工伤后,企业还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镇海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工伤认定争议案件,依法判决维持劳动部门对受伤劳动者的工伤认定。

  这起工伤认定争议案件涉及的受伤劳动者是在一家公司开货车的王某。去年9月的一天夜里,王某在为公司运货途中,遭一伙手持刀、棍的人打劫,被歹徒用铁棍猛击头部而昏迷,第二天天快亮才被群众发现,送医院抢救后诊断为特重颅脑外伤。王某在医院治疗数月,一直昏迷不醒。王某所在的公司在治疗开始时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但看到王某住院几个月就花费近百万元且无苏醒迹象,认为再花钱治疗已没有意义,就拒绝再支付医药费。王某家属无奈,只能代王某向镇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镇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认定王某属工伤。但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镇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与王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故依法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法官解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受伤不是因为违法犯罪、醉酒、自残、自杀造成的,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均应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公司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规避法律义务,因为法律上把这种情况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刘振宇)


【编辑:王丽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