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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优惠政策"解读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6-07 07:57:54

  近日,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优惠政策》指出,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市政府对注册地在我市,独立核算,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或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的大型服务业机构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在财政政策方面,《优惠政策》规定,对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一次性补助400万元;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引进的大型服务业机构落户市政府确定的高端服务业产业基地的,其购建的自用办公、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引进的大型服务业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其2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可按50%补贴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30%补贴。引进的大型服务业机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大型服务业机构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自用办公、营业用房,可享受契税税款50%的地方贴费。大型服务业机构聘任的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购房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在财税政策方面,《优惠政策》规定,市财政建立引进服务业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补助。为支持县(市)区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按“谁引进谁得益”的原则,市区金融保险机构除外,税收由所在地地税机构负责征管,5年内收入全额归引进落户地区。同时,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由注册地财政承担。

  《优惠政策》还规定,各县(市)区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引进区域采购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培训中心、设计创意、中介机构、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等高端服务业机构,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各类地区服务业机构给予必要的支持,以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