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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一公司把运管所告上法庭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6-07 07:57:53

  本报讯(记者诸新民通讯员郑杰)余姚一家公司用自备小客车运送样品,被象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为由,予以查扣并处罚4000元。该公司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对方告上法庭。这是我市首起涉及自备车载货被查处的行政诉讼案,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昨天,记者从象山人民法院得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庭外调解,象山运管所同意退还罚款并补偿相关损失,共计6500元。

  自备车辆载货被查处

  今年2月27日,余姚宁波百顺电器有限公司员工用单位自备的小客车,将50多箱铜丝样品送往象山大徐金泰厂,途经象山县丹城隧道口时,受到象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例行检查。经检查,驾驶员无法当场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因此对被查车辆进行暂扣。

  后查明,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认为其涉嫌违章,并依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车辆所属单位宁波百顺电器有限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处以4000元罚款。

  原告认为处罚不当

  “用内部自备车辆带了些样品,怎么能按营运车辆进行处罚呢?”宁波百顺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陆新军很不理解。他解释说,目前很多地方小型货车不能进入城区,因此多数企业在运输单位内部的少量货物时,通常像他们一样用自备小面包车或皮卡车。如果这也要受罚,许多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势必遭受损害。

  原告诉讼代理人凌先生认为,本案中的车辆是公司自备运载所用,不是专门从事运输经营,公司也不经营运输,因此不必办理道路运输证。象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处罚是适用法律不当,是错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是指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办理道路运输证。

  被告称处罚程序合法

  被告代理人答辩时认为,象山运管所对原告车辆的查处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他说,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货运车辆,但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个体经营者本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车辆和仅在工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除外。本案中,原告的车辆事实上用于为单位运送货物,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很显然按规定应办理道路运输证,因此其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

  4月16日,象山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于该案涉及的自备车载货现象较为普遍,且当事双方对涉及的法律理解争议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近日,在执行法官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庭外调解。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