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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药品零售业管理办法 药师须持证上岗
稿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日报  | 2008-06-12 07:14:59
  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零售药店药师须持证上岗

  本报讯(记者/罗莎)从今日开始,零售药店的药师须持证上岗,在岗时应佩戴《上岗证》,并在药店店堂显著位置悬挂其《上岗证》副本。同时,零售药店及药师将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信用级别,为市民选择安全、放心的药店提供参考。

  药师须参加能力测试获取上岗证

  根据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除执业药师外,其他药师应当参加并通过市药品监督部门组织的上岗能力测试,在一年内应由拟聘药品零售企业为其办理《上岗证》,持证上岗。

  办法要求,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药师应佩戴《上岗证》并在岗,药店店堂显著位置应悬挂其《上岗证》副本,公示上岗时间。药师不在岗时,其《上岗证》副本不再悬挂,且应出示“药师不在,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告示牌。《上岗证》仅限在本岗上岗,上岗期间不得违法兼职。

  根据规定,药师除向市民提供用药咨询外,还担负向药监部门上报药品质量和不良反应信息的责任。药师如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行为无过错,并已向市药品监督部门提出检举的,免予行政处罚,并有权获得举报奖励。办法还鼓励药师参加专业和行业组织,不断更新知识技能。药师如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将计入其劳动时间。

  零售企业失信将公示其违法记录

  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日前颁布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采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级别。市药监部门将采集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的信用信息,并建立相关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药品零售企业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警告处罚,被责令改正的,将被纳入警示级别。如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被处以罚款,处罚幅度不属从重处罚范围的,属于失信企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坐堂医生开展诊疗活动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

  被评定为守信等级的企业,市药监部门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并定期公告其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和信用等级。被评定为警示等级的企业必须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被评定为失信等级和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药监部门将公示其违法记录和信用等级。

  药师信用与所在企业信用等级关联

  药师采用相同的管理办法,被评为守信级别的药师,其《上岗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可以免上岗能力测试。对评定为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级别的药师,药监部门每3个月至少跟踪检查一次,及时公示其违法记录和信用等级。药师如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并协助市药品监督部门查获违法案件等,可以提升信用等级,且信用等级的提升不受所在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的限制。

  药师的信用等级评定,与所在企业的信用等级相关联。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零售企业,将追查直接责任药师,有直接责任的药师,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药师;失信或警示等级的药品零售企业,根据药师的履职情况评定该企业药师的信用等级。

【编辑:王丽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