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岚 通讯员吴婧)市质监局近日对市老三区大型眼镜店、超市商场在售太阳眼镜进行了一次专项监督抽查,共抽查太阳镜29批次。经检测,抽查合格17批次,批次合格率仅为59%。
此次抽查中,产品类别标注错误或不加任何标注,是众多太阳镜产品不合格项目之一。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太阳眼镜时无法通过肉眼辨别太阳镜的类别,因此,太阳镜行业强制标准明确要求生产厂商必须在每件产品的标识上标明产品所属类别,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一些生产厂家往往只注重产品的款式、档次、外观及品牌,而忽视了功能标识。
除产品类别标注不规范外,此次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个别厂家生产的太阳镜上没有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有标识。
此外,质监工作人员发现有四家眼镜厂家生产的四批次太阳镜的“光透射比”项目不合格,有一家眼镜厂生产的某批次太阳镜的“光透射比”、 “平均透射比”项目不合格。
光透射比指标不合格的太阳镜,由于光线不能很好地透过镜片,因此会造成所视物体模糊不清,颜色灰暗,使配戴者产生视觉疲劳;而平均透射比指标不合格的太阳镜,由于其镜片不能有效吸收紫外线,因此会对视网膜及角膜造成一定伤害。
大多消费者购买太阳镜的初衷都是为了遮阳和防紫外线,质监工作人员提示消费者要善于看“标”识“镜”。选购有“防紫外线”功能的太阳镜,必须看清产品的标签或眼镜正面是否有诸如“100%防紫外”、“UV400”、 “阻隔全部的紫外线”、 “防紫外”等明示标识。对安全性有特殊要求的驾驶员等消费者,在选择具有“抗冲击”安全性能的太阳镜时也应在说明书中予以确认。
此外,消费者在选购时可将太阳镜置于眼前,并将眼镜作上下、前后移动,若远处目标没有跳跃式摆动或波浪形变形等现象,可说明该镜片没有影响视力的光学疵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