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通讯员 郭缨)近年来,工商部门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核准登记工作中,发现经常有企业因为住所 (经营场所)是无产权证房屋而导致无法提供相关登记材料等原因,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登记。
日前,镇海工商分局抽调登记许可科、企业监管科、各工商所有关人员成立工作小组,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 《内资企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规定,对辖区登记状况进行了调研,并结合各街道、乡镇、专业园区等实际情况,制定了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镇海分局关于对无产权证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的登记审查规范》,以规范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的登记,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据了解,该 《规范》共有十八条内容,其中所涉及的无产权证房屋均为合法建筑。 《规范》详细规定了企业登记中以无产权证的房屋、农村房屋(分产权属于农村村民的房屋和属于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的房屋两类)、非农村房屋、区级政府机关所属房屋、国有企业单位所属房屋、区属工业园区(开发区)房产、军队房屋、宾馆 (饭店)的客房、市场(商场)的摊位(柜台)等九大类为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需提交的材料。此外,明确指出 “房屋性质属于住宅的,一般不得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对登记中以转租取得房屋使用权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需提交的材料作了规范。
据了解,该 《规范》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