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日前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如发生特别重大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禁入限制,可能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
关于国有企业国资损失或称之为流失的讨论由来已久,曾激起中国经济学界大讨论的“郎顾之争”的焦点就在于国有资产是否被管理者贱卖侵吞。公正地讲,国有资产损失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不可抗力造成的外部因素、企业领导者能力不够等客观因素,也不能排除少数企业领导者渎职甚至贪赃枉法。但国有企业长期的制度性或是历史性的亏损,几乎成了国企管理者推卸责任的最好借口,使得责任追究显得不那么容易。
今天,大多数国企尤其是央企已经摆脱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的产权状况。经过不良资产置换、主附业分离、产业范围重新划分,中央企业的制度包袱、历史包袱得到减轻甚至消除。现在,国资委出台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国企管理者不仅再也找不到推卸借口,也能够增强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不过,作为一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部门规章,我们看到这个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惩处条款显得有点软。根据该办法,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只是对相关责任人施以扣奖金和开除的处罚,最高处罚也只是“终身禁入”。
国资损失主要来源于经营、战略以及金融风险。如果是因为金融风险无可避免,国企交点“学费”、受点损失倒也情有可原,但正如前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所指出,许多国资损失属于“决策者损公肥私的主观故意”。在我们一时无法区分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一查到底,弄个明白。对确属“主观故意”甚至损公肥私造成的国资损失,必须从严追究,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我们应注意到,责任追究举措固然重要,但与之相关的机制更应配套、完善。比如,应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国有资产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国有企业的科学决策机制,特别是建立对企业一把手决策的约束机制,以便通过理性稳妥的决策,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