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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获通过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6-20 08:02:37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龚哲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案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这是昨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规定。

  这一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实施后,我市公检法司机关介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将有更加明确的法规依据。

  该 《条例》规定,经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以调解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事态扩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依法应予立案。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居住等方面依法保护受害人。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诉讼费用缓交、减免等司法救助。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申请,并依法出具鉴定结论。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受害人减免鉴定费用。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