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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19日发布指引 全面监管券商股东变更行为
稿源: 上海证券报  | 2008-06-20 08:23:22
明确变更5%以上和5%以下的监管原则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两项指引,从而使监管全面覆盖了券商变更持股5%以上和以下股东的行为。其中,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或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区分股权受让方的不同情况,设定3年、4年、5年的持股期限。

  《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进一步丰富了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其中明确,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股权受让方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如果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次股权受让方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股权受让方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同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以下称《指引第10号》)也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提出了同样的要求。

  另外,《工作指引》规定,股权受让方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指引第10号》则规定,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

  《工作指引》规定,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三种情形的,应按行政许可程序报证监会审批,包括:变更股东事项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变更股东事项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变更股东事项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

  另外,上市证券公司因公开市场的证券交易导致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免除向证监局的报备要求和持股期限要求。

  《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系规定了证监局对券商报备文件进行审阅的重点关注事项,其中,关于股权受让方的入股行为,要求证监局重点关注其是否满足出资意愿真实;股权权属清晰;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程序合法;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符合证监会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