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卢科霞通讯员 唐剑冬)记者昨日从宁波市总工会获悉,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医疗补助待遇将进一步提高。
据悉,根据甬政办发[2008]131号 《关于适当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精神,凡参加市本级医疗统筹的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新年度的医疗补助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国劳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给予全额补助;省部级劳模给予90%的补助;市级劳模、省先进生产 (工作)者给予80%的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个人自负部分根据劳模级别也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
劳模医疗补助工作由市总工会负责办理,办理地点在宁波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 (海曙区望京路238号市总工会大门旁),报销时随带宁波市劳动模范医疗补助证和有效医疗费收据。市总工会同时提醒尚未办理劳模医疗补助证及上一年度尚未报销的劳模抓紧时间办理。联系电话:87362179、8736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