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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定:地震中五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
稿源: 成都日报  | 2008-06-26 14:30:52

  昨日(25日),(四川)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在此次地震中因工受伤、死亡的人的工伤保险赔付一事进行确定。

  《通知》指出,五种情况可以被确定为工伤:参加抗震救灾的职工,在抗震救灾中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地震伤害造成伤亡或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内由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由于地震原因造成职工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除第3种情况外,职工因地震原因下落不明的,应按照规定,经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后,再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

  据悉,用人单位提出地震期间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出具公安或民政部门的职工死亡证明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因工死亡;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疗救治证明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出具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和公安或民政部门的职工死亡证明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因工死亡;出具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救治证明并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

  职工本人身份、劳动关系情况、伤亡原因不明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先予受理,同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待有关情况明确后,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根据规定,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工作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凡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受灾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在地震灾害和抗震救灾中发生的职工工伤,要本着“优先支付”的原则,及时落实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要做到随到随办,经办周期控制在20天以内。各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简化工作程序和手续,缩短鉴定经办周期,实行随到随办,滚动受理、医检、评定、呈批和送达,为参保职工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对转移到异地医治、安置的工伤职工,可委托异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确认。经办时间应不超过20天。(记者裴睿)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