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通知部署2008年半年报披露工作。根据通知,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根据通知,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半年报中披露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应当在“重要事项”予以中披露。上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分别在半年度报告摘要及正文中披露公司证券投资的情况、公司参股非上市金融企业的情况。
同时,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半年报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深交所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也要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不得在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半年报的内容。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008年半年度相关会计数据或业绩快报。
针对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上市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对原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处理,致使2007年末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的余额与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不符的,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调整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