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2008年6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华薄壁矩形钢管反倾销反补贴案做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2.17%至200.58%不等的补贴幅度以及249.12至264.64不等的倾销幅度。日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对此表示,中方对美商务部在终裁中仍坚持其初裁中对中国使用反补贴法的决定,并继续沿用其在初裁中的一些错误做法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中方重申,美方自1984年起就确定了不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这一做法在美司法诉讼中被确认为判例,且始终未予改变。美商务部在本案中的裁决明显与美国内目前仍然生效的法院判例和美商务部的一贯做法不符,且不利于双边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
尤为严重的是,美方延续其不久前标准钢管案终裁的错误做法,继续认为中国政府扭曲了热轧钢的国内价格,中国薄壁矩形钢管生产商无论是从国有生产企业,还是从私有贸易公司购买热轧钢,都构成政府补贴。中方认为该裁定不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美方在补贴认定和计算方面的错误决定,及连续对中国钢铁产品反补贴的错误做法,极大地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是中国政府和产业界所不能接受的。中方将对终裁裁决进行研究和评估,并将继续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和其他法律手段寻求公正的解决,以切实维护中方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