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贻富通讯员 贾丰荣)年逾花甲的宁波人徐天骥怎么都不会想到,父亲在他出生前买进的房子,因为房产共有人一栏填写的名字与同族兄弟名字一样,为自己带来了一场官司。昨天,海曙法院判决认定那个名字属于他曾经用过的,驳回了其同族兄弟的诉讼请求。
官司因一个名字而起
徐天麟和徐天骥,分别出生于1937年和1946年,两人的父亲是堂兄弟关系,两家人在解放前后往来比较密切。据徐天骥称,1946年,在他出生之前,他的父亲委托他人买下了坐落在江东后田垟的一处700多平方米的大院,在产权共有人一栏上写下了3个孩子的名字。
这场官司就因为其中一个名字而起。“我小时候就叫‘徐天麟’,后来发现和同族兄弟同名,所以才改成徐天骥。”徐天骥说,他父亲购买房屋时,他尚未出生,但父亲已为他取名“徐天麟”。发现这一名字和同族兄弟同名后,他和家人未用这个名字到公安部门进行户口登记,因此在户籍档案上,他的曾用名“徐天麟”并未记录在案。不过,在庭审中,在他出生前就在他家做保姆的何某证明,他确实曾有过这个名字。
而比徐天骥年长9岁的徐天麟,解放后随母亲到杭州居住。“我十几岁时,妈妈告诉我,宁波后田垟有一处房子,登记着我的名字。”徐天麟说,由于离宁波较远,他只是将母亲的话记在心里。
两个亲兄弟赠予产权
1958年,徐天骥的父亲申请私房改造,在写了“自愿放弃剥削”的保证书后,老房子大部分收归国有,只剩下100多平方米。由于公安部门没有改名备案,因此第二次签房产证明时,房产共有人上的名字“徐天麟”被沿用了下来。
说起当时没把名字改回来的原因,徐天骥说是因为“那时家里成分不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过,也正是这份私房改造登记资料证明,徐天骥的父亲与房产证明上写的“徐天麟”是父子关系,与另两个产权共有人是兄弟关系。
就这样,房产共有人“徐天麟”的名字,一直随房产证明保存在房管部门的档案室里。徐天骥说,他原先在上海居住,宁波后田垟的房屋由其祖母居住,祖母去世后由他姑妈代管。1974年,他分配到宁波来工作并结了婚,才入住该房屋直到2001年。那一年,该房屋被拆迁,徐天骥的两个兄弟以公证的形式,将各自拥有的产权份额赠予徐天骥。随后,徐天骥办理了有关拆迁手续,并领取了20多万元的钱款。
到底谁是房产共有人
徐天麟并不知道房屋拆迁一事。2006年初,徐天麟中风瘫倒在床上。在病情加重前,他将母亲对自己说的话告诉了女儿,“我在宁波后田垟还有一处房子,产权证上写着我的名字。”当年6月,徐天麟将房屋拆迁部门告上法庭,在获悉是徐天骥领取房屋拆迁款后撤诉。
今年初,徐天麟转而将徐天骥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房屋拆迁款的三分之一8万余元,以及相应银行利息损失5万元。
在法庭上,徐天麟方认为由于在公安机关无法查实,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曾用过“徐天麟”这个名字,且据其母亲生前所说推断该房屋应该是其父亲与被告徐天骥的父亲共同出资购买的,因此该房屋产权共有人上的“徐天麟”就是自己。
对此,被告徐天骥认为,自己确实曾用过“徐天麟”这个名字,而且1958年的那份私房改造登记资料,足以证明该房屋登记的房产共有人“徐天麟”就是他本人,他也一直居住在该处房屋中,据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昨天,海曙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1958年私房改造登记资料载明的内容,该房屋的3个共有权人与申请私房改造的徐天骥父亲系父子关系,3个共有权人之间是兄弟关系,加上徐天骥两个兄弟的公证书、徐天骥家保姆何某的证言等一系列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徐天骥儿时曾用名“徐天麟”,徐天骥就是该房屋共有权人之一的“徐天麟”。而原告徐天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是该共有权人,且不能证明该房屋的来源。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