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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夫妻双方都不要孩子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7-01 07:58:27

  本报讯(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王蓓 洪逸)一对夫妻因互相猜测对方有外遇,感情破裂,两次闹上法庭要求离婚。第二次,法院决定判离,不料提及年仅11岁儿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均一再推脱,极力要求由对方抚养。法官根据孩子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最终把孩子判给了母亲,并告诫双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据办案法官介绍,王某和马某均是慈溪人。1995年两人经人介绍相恋,并于次年按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不错,小宝(化名)是他们婚后生育的儿子,现年11岁,在校读书。

  2007年7月5日,孩子的母亲王某向慈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从2001年开始她做出租车生意,丈夫马某不但不体谅她的辛劳,还经常夜不归宿,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此后马某还曾与一名外地女子秘密租房居住,致使夫妻间产生较深的矛盾。接下来的几年里,双方纠纷不断,马某开始动手殴打王某并反诬她有外遇,她于2007年6月15日与马某分居。王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离。马某则辩称,王某诉称的事实理由属伪造,并针锋相对地提出王某有和别人非法同居等不良作风的问题。

  双方互相猜测对方有外遇,但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不准两人离婚。

  今年3月6日,王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一次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请求婚生儿子小宝由马某抚养,她愿意承担法定抚养费。马某也同意离婚,却以自己没有住房为由不愿意要孩子。就这样,孩子小宝的抚养就成了一个问题。尽管办案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却寸步不让。由于小宝现一直由王某抚养,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小宝最后判给了母亲王某,马某承担自2008年5月起至儿子18周岁止的每月350元的抚养费。

  法官评说

  承办此案的韩法官告诉记者,大多数夫妻离婚诉诸法庭时,一般会极力争取孩子抚养权,这种双方都不要孩子的事情实在是太少见了。这个案子虽然已判决并正式生效,但其中所隐藏的问题仍然令人担忧。俗话说,离婚不离子女。11岁的孩子已经开始懂事了,如果他知道父母如此嫌弃自己,能不受到伤害吗?希望这对离婚的夫妻能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方面切实负起责任来。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