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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信贷交易曾导致金融灾难 30万人被卷入
稿源: 中国经济时报  | 2008-07-02 07:50:29

  亲历上世纪80年代温州民间金融风暴

  编者按 随着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在抑制投资过热和热钱流入的同时,大批中小企业资金紧缺的问题开始凸显。从紧的货币政策导致温州民间借贷利率飙升,目前已突破历史高位。

  民间借贷活跃引发的连锁反应也开始显现。据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在温州调查发现,当前中小民营企业从地下金融获得资金支持十分普遍,而且利息高得被戏称为只有去贩毒才借得起。尽管借贷利息这样高,但中小企业饮鸩止渴般的资金渴求依然强烈。我们由此担心,黑色或是灰色的民间金融灾难或许又将上演。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当需求无法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满足时,哪怕是最理智的人群也可能做出最疯狂的举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也是在温州,由于国有银行的资金供应不足,致使活跃的民间借贷方式以及高额的回报,将一种被称为“抬会”的民间信贷交易演变成一场金融灾难。从1985年到1987年初,温州有30万人卷入抬会风波,会款发生额达12亿元之巨。为此,本报记者专程采访了当时的抬会清理小组负责人应健雄,请他讲述这场金融灾难的演变过程,以供监管者参考。

  ■应健雄(时任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口述■记者 汪海宝 叶瑜 采访整理

  建国初期,婺江商校毕业后,我被分配到温州人民银行工作,开始干临柜出纳收款员,后调任储蓄员、会计记帐员、信贷员等职,在人行岗位上干了四十个年头。1984年人、工两行分设,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承担金融监管事务,这相对过去接触的计划经济时期的银行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任务。对温州的金融发展,我一直抱着学习的态度。温州这个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有自己的独特格局,个体私营经济占有很大的比重,新的东西、新的花样很多,农村民间资金市场十分活跃,有些直接冲击现行的章法,也有的是无章法可循,金融监管任务很重。1986年乐清的“抬会”,平阳、苍南两县的“排会”倒会事件,引发民间信用(金融)危机和社会动乱,非正常死亡数十人,当时情景让人恐惧。这在我国金融发展史上也是罕见的一个典型事例。

  解放后,乐清城乡流行一种叫“呈会”的民间互助筹融资方式。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资金需求量的扩大,“呈会”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它的性质、规模、对象等均发生了新的变化,资金投向由原先满足生活消费转向生活消费和生产经营资金的垫支相交替,由直接融资转向直接信用与间接信用并存、交叉, “呈会”种类也不断增加。据我们在乐清农村初步调查就有:聚会、摇会、标会、退会(楼梯会)、单千跟、票会、八年四、压会、啃会、抬会和摸会等10多种形式(平阳、苍南还出现“排会”)。“呈会”种类增加、规模扩大的同时,产生一些食利阶层:专司“呈会”的会主——货币经营者。

  “抬会”就是由其中的“八年四”会演变而来的。

  “八年四”会,其实是“百人百月百元单万会”的简称。具体说:人员组合由100个人参加;会期为100个月(8年4个月);每月每人交纳100块钱;会款总额1万元(单万会)。当时还有个“规定”,会内利率是5厘,当你拿会款后的第一个月就要支付5厘利息(50元)。当时民间借贷利率是3分,会内与会外利差很大(差2.5分),早拿会款是赚的。因此,一般第一个拿到会款的同第二个拿到会款的或100个月后拿到会款的相比较,整个利率差别相当大。因为到了8年之后,当初的1万就不值1万,搞不好只有几千了。所以在“八年四会”发展过程,又同时产生了“压会”,就是说你不能拿走全部会款,如1万块钱,“会主”只给你拿走七八千,剩下的二三千仍然放在“会主”那里周转,由会主拿去放贷赚利差,会主按民间利率给你补差。后来这样搞也不行,改为在参加呈会人员之间前后直接搭配方式,平衡“利差”倒挂,这样就出现了“啃会”。所谓“啃会”就是硬性搭配意思。“啃会”规定,凡是前面(1、2、3、4、5、6月…)拿会款的人,要搭配后面倒数的那几个月(100、99、98、97、96、95…),以平衡利息差额,求得相应的“对等”。“压会”也好,“啃会”也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会期时间长、人员多的矛盾。因此,根据“八年四”会系基本要求,从精简参与人员着手,改由会主和会脚两人组合,会款和利息捆绑在一起(不分利息和本金),确定每次付款金额,按月交叉付款,这样“八年四”会,就完成了向“抬会”的演变和改造。人称“抬会”是“八年四”会的变种。以他们的话来讲,就是两个人自己“抬”着干。同时,设计出四种形式(如下):

  第一种形式,会脚一次性付给会主会款3.08万元,从第二个月开始,会主每月付给会脚0.9万元,连续付10个月,计9万元。从第11个月开始会脚每月付给会主0.15万元,连续付90个月,计13.5万元;

  第二种形式,会脚一次性付给会主会款5万元,第二个月开始,会主每月付给会脚0.9万元,连续8个月,计7.2万元;

  第三种形式,会脚一次性付给会主会款1.16万元,从第二个月开始,会主每月付给会脚0.9万元,连续12个月,计10.8万元,从第13个月开始,会脚每月付给会主0.3万元,连续付88个月计26.4万元。

  第四种形式,会脚一次性付给会主会款1.16万元(多数1.2万元),第二、三个月内(后改为一个月二次)会脚即可从会主处得到本息1.8万元(每月0.9万元),净得利0.6万元。

  上述第二、三种形式,实际上是第一种形式派生出来的,也就是将两个“会头”(每个头3.08万元)相加金额(即6.16万元),分割为5万元和1.16万元二个部分,会主应付会脚二个“会头”共20个月,每月0.9万元,分割为12个月和8个月。根据“抬会”的“会内0.5%,会外3%”的月息粗略计息,一个3.08万元“抬会”,会主可得利7.58万元,会脚得利8.62万元;一个1.16万元“抬会”,会主可得利16.76万元,会脚得利0.952万元。第四种形式“抬会”会脚在二个月或一个月就可得到利息收入0.6万元,其月息高达25%至50%。

  上列的四种形式,按会期又可分为长会(100个月)和短会(二三个月)。长会会期要100个月,通常都撑不到100个月,因为8年4个月以后的情况怎么样,谁也无法预料。所以一般都流行搞短会,会脚拿出来一万二,两个月共收回来一万八,赚了六千,有50%的利润,所以会就这样抬起来了。当时县里搞抬会最大最出名的是海屿乡雪湾村的李吾华。他就是搞这种短会。那时候会脚第一个月拿出一万二,第二个月拿回九千,感觉很不错,于是,他们又凑足一万二,第三个月又收回九千,这样循环,会脚就把拿来的钱又全部押进去了。

  乐清“抬会”,始于1985年8、9月,1986年2、3月形成高潮,3月倒会。据调查,参与“抬会”活动的落会群众有五万多户,约占全县总人口的23%。据海屿、万岙、盐盘、柳市镇等13个乡(镇)调查,落会群众达18.82万人,4.18万户,分别占总人口、总户数的71.8%和72.14%。据统计全县有大小会主1346人,会款发生额高达9.8亿元以上(会款清退率达97%以上),资金总规模近2亿元(超过当时乐清银行、信用社存款总和)。“抬会”活动猖獗的地方,其触角几乎波及社会各阶层和每个家庭的成员。

  “抬会”为什么能够在乐清县形成,而且有这么大的吸引力?我认为主要有四点原因。

  第一,历史原因。浙南农村民间的各种“呈会”活动有较长历史,解放后一直没有中断过。“抬会”以超高利率为诱饵,迎合了一些人急于发财的心理,诱发他们一哄而上。

  第二,经济原因。那几年乐清县的商品经济发展很快,现金投放很大,民间资本比较多,群众手中有钱后会想着怎么用钱生钱。但由于金融改革滞后,金融产品匮乏,才有后来轰轰烈烈的乐清“抬会”。

  第三,干部原因。这种“抬会”所以能够在短时间里蔓延开,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参与其中。一些会主以干部或干部家属参加抬会为“政治资本”,对老百姓进行欺骗和引诱,使他们误以为抬会合法。

  1986年春节过后,市委曾在景山宾馆开会,听取乐清县委汇报。会后我带领金管干部到乐清作专题调查。

  “抬会”发生时,因为很隐蔽,会主与会脚单线联系,我们只知道这东西在乐清很热闹,收益高,但究竟是什么样子、怎么来处理,大家心里都没数。后来,乐清县政府颁布了一个二月“布告”,提出要“刹住歪风”和禁止、取缔,但“布告”里面也没有讲政策措施和处理办法。会主有多少,会主该不该抓,都不清楚,传说上头要抓会主,有的会主跑掉了,会主一跑,整个就乱套了。因为抬会本来就是“以会养会”,不断用后来者的入会金抵充前来者的收益,长此以往,总有资金链断掉的一刻。二月布告虽然没有明确处理方式,却在某种意义上加快了倒会的速度。

  3月中旬,乐清县委决定,要搜查12个有名的大会主。会主听到消息就逃跑了。会主一逃,下面的会脚找不到会主,就闹得很厉害。所以那段时间乱得不得了。12个大会主基本逃走了,只抓了4个小会主。后来,根据举报我们在大会主李吾华家找到了146箱会款现金,计有2907万元。之后,整个乐清就像文化大革命一样发生了“打、砸、抢、抓”社会动乱。为了追回会款,会脚不择手段,押逼会主。会主找不到了,就把人家的房子捣掉了,东西抢了,有的把会主的家人抓来作人质。有的会脚找不到会主而寻短见,自杀身亡。

  在我看来,乐清“抬会”的倒会是一次发生在局部地区的民间信用危机,或者说是民间金融风波。因为,“抬会”从产生的第一天起就潜伏倒会的危机。我当时曾作过测算,会主每开一个1.16万元的“会头”,到了第6个月,就要新发展22个“会头”,到了12个月要发展691个“会头”,第十八个月要发展20883个“会头”……抬会本身就是通过会主与会脚两人组合、交叉付款,和会与会的多层次交替来完成资金运转。当其中一个环节中断,以会养会无法继续下去时,会主夹款私逃就成为普遍现象,而会脚的自杀、绑架、押逼等非理性反应也是本能。

  后来的事态发展证明,对民间信用组织存在的问题采取疏导的方针是正确的,也就是当时提出的:对凡具有经济互助性的民间“呈会”,应允许存在;具有间接信用性质经营性低利率“呈会”,按照银行管理条例加以管理:对“抬会”则必须取缔。应该说这一决策是超前的,把一大批非“抬会”会主解脱出来,对当时“抬会”会主起重要威慑作用,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拟订具体可操作办法,成为历史的遗憾。其次,政府在处理“抬会”的问题上,是管还是不管,该怎样管,管到什么程度。当时市委明确提出“引火不烧身”的方针,是考虑到这个突发事件纯粹是民间的群众性事件,应该由民间群众自己解决,政府只能起一个协助、指导和督查的作用。既要坚决取缔“抬会”,又要保护落会群众的合法利益,但不能包办代替,按照不同的会主成立清算小组,如李吾华为会主的会由会脚代表组成,我们就把它称为李吾华抬会清算小组,并对里面的会脚进行登记处理,政府监督检查。在会款清退问题上,我们作出了“以不得利和全数清退原则”,会主退本,会脚退息,半年左右会款清退率达97%以上。当年,市委组织了调查组,由市委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人民银行、公检法等相关单位领导参加,赴乐清调查督导和帮助,加快处理进度。总共花了半年左右的时间,彻底平息“抬会”引发的民间信用金融危机。有经验有教训,对这一系列针对民间金融危机引发社会动乱的处置的决策是正确的。

  从抬会发生到处理结束,关于涉及人员的法律条款,当时的金融法规不健全,导致给李吾华判刑时,在刑法中找不到相关条款,最后只好按投机倒把罪来判。直到今天,金融法规仍有很多地方空白,对民间信用的监管仍然是盲区。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