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理范畴
一周数据:上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累计受理人事争议申请及政策咨询案件137件。
案例回放:
前不久,面对一起涉及人事管理的纠纷,我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驳回了申请人顾某的请求。
申请人顾某是一名外科医生,2000年前后他和所在医院签订了聘用合同。今年2月,顾某收治了一个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顾某经常暗示对方,自己曾治好过不少患者,他们出院后都以各种方式向他表示感谢。随后,这位患者家属也准备好了一个红包送给顾某。后来,当地在医疗系统进行行风大检查,顾某收受患者红包的事被举报。医院查实后,责令顾某深刻检查,并在医院内通报批评,并扣除了顾某年度奖金5000元。接到处理决定后,顾某不服,遂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请,要求撤销医院的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
人事仲裁机构接到申请后,仔细审查了顾某的申请,并走访该医院了解情况。医院提出,顾某收受患者红包的事,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因此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医院对顾某作出了内部处理,希望他吸取教训,成为一个德才兼备的医生。
人事仲裁机构认为,医疗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在本行业、本单位内进行良好的行风建设。考虑到本案争议尚未导致双方解除人事关系,仍属单位内部管理的范畴。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因此,在动员顾某撤回申请未果后,仲裁机构作出决定,不予受理顾某的申请。
信箱回复:
慈溪郑小姐问:我和一事业单位签了聘用合同,但是却不是单位领导签字,而是由办公室主任签的字,我这个聘用合同有效吗?
宁波市人事争议仲裁院:根据聘用制政策的规定,聘用合同的生效,要双方签字,作为用人单位一方,主要看是否盖了单位的公章,如果有公章,那么办公室主任签字也可以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公章,则必须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单位的主要负责领导签字,方能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