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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决:百度之幸 创新之福
稿源:  | 2008-07-03 15:09:55

  日前,上海市第二人民中级法院对所谓的百度侵权案做出判决。判决要求百度在相关网页刊登48小时申明并向大众交通公司、大众搬场公司赔偿5万元。

  至此,围绕百度搜索技术的侵权起诉告一段落。笔者在《百度,更需要司法公正》一文中指出,百度作为民族自主品牌的代表,作为创新技术的领头羊,作为互联网市场的引路人和开拓者,作为能实力对谷歌说不的民族品牌,法院的判决尽管没有偏向百度,但也没有重责百度。这说明,法律在关键时候还是为民族品牌开了"绿灯",尽管百度必须要向原告进行赔偿。

  从表面看,百度是输了官司,但实质上是互联网公司赢了创新。我为法庭判决叫好。因为,只有保护创新,才能促进发展;只有鼓励民族创新,才能与国际巨头同台较量。

  当然,业界有人也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对点击行为的一种纵容。IT评论人赵福军在《又陷"点击欺诈"的百度竞价竟不属广告?》中指出,法院的判决"意味着百度今后将不用再承担审核竞价广告是否违法、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是否侵权的责任"。因此,"为这样不负责任的判决感到悲哀"。

  笔者认为,非也。上海二院的判决既是对百度创新精神的一种肯定,也是对互联网上点击欺诈之风盛行的一种警觉。不论是百度竞价排名、火爆地带,还是Google AdSense,不可避免地存在的有意或是无意的欺诈性竞价推介。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扼杀这种新技术的发展。

  其实,百度遇到的法律纠纷,也是其它搜索巨头面临的难题。谷歌、雅虎等巨头,此前都遇到过类似的法律问题。但是,他们都在最后关头逢凶化吉,遇难成祥。无一例外,国外司法在这种案例的宣判中也是十分慎重,有时也在有意无意地偏向因技术创新而出现失误的技术新贵。

  因此,我对上海市第二人民中级法院的睿智判决而拍手称快。百度在经济上受到一些损失,但却在技术上赢得了胜利,得到了司法的公正裁决。

  由此,笔者想到,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需要创新,急需创新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百度类创新企业的作用和力量不可或缺。如果法律能在支持自主创新方面,能做得更加到位,在坚持法律公正的前提下,对一些未有定性、尚待实践证明的事物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这肯定会推动我国自主创新企业加快创新步伐,激励技术创新,提升技术创新。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如旭日东升,势如破竹。领先新型的市场,需要我们的民族企业去开拓,去创新。我们在健全完善互联网法制条件,净化网络环境的同时,更应该为技术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司法援助。对于象竞价排名广告服务这种新型技术,我们需要大力支持,提倡尝试。对于链接网站出现的的李鬼现象,我们也需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我们期待,司法为自主创新技术的发展尽应有之义,打开一片蓝蓝的天。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