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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6年被多收近200万元电费
稿源: 红网-潇湘晨报  | 2008-07-04 08:31:11

  实习生黄立芳长沙报道

  电力改造后,中铁五局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七公司)发现电费一直居高不下。经查,原因在于安装的3个不合格互感器,实测为200/5A,其铭牌为400/5A,也就是说几年下来,七公司双倍地交电费,高达187万多元。

  造成这样的损失,七公司认为互感器是对方安装的,多交的电费应予退还,为此将长沙铁路总公司衡阳水电段(现更名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以下简称水电段)告上法庭。这场官司从2002年一直打到2008年,初审、二审、再审、提审。省高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水电段向七公司返还多收的电费款187万多元及利息损失13万多元,合计201万余元。

  用电量突然间成倍增长

  从1995年以来,七公司机关及家属区用电一直由水电段供应。1996年5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水电段承建七公司的电力改造工程,工程造价30万元。40天后,工程改造完成。此后,七公司发现,用电量成倍增长。为弄清原因,水电公司分别在生活区和办公区分片区安装了电表计量,经比较,两区的电度表计量总数与水电段计费电表的计量数约少一半。

  七公司怀疑水电段安装的3个互感器有问题,请来相关工程师检查。2002年6月,七公司派人与水电段联系,要求换互感器。经检测,发现3个互感器铭牌上标注为400/5A,实测为200/5A,均不合格。而到此时,七公司已为此多支付电费187万多元。

  一审判决:返还多收电费款和利息共201多万

  七公司要求水电段退还多收的一半电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02年10月,七公司将水电段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水电段退还多收电费款187万多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衡阳市珠晖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引起双方争议的是3个互感器是否是水电段安装。七公司认为这3个互感器均为水电段将200/5A的互感器贴上400/5A的铭牌标志,通过电力改造施工工程安装在七公司的供电设施上。而水电段认为互感器不是其安装的。

  法院认为,作为一个专职供电部门和拥有完善、专业检测手段的水电段,对于铭牌标为400/5A而实为200/5A,变比相差一倍的互感器,在自行检测后居然均获通过并贴上其合格证,安装在受电单位电力设施上,其行为有过错。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水电段向七公司返还多收的电费款187万多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13万多元。

  二审:驳回七公司诉讼请求

  2003年6月,水电段不服判决,向衡阳市中院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交付6年后,七公司在2002年6月才就安装于其配电室中的互感器向水电段提出质量瑕疵异议,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七公司不能提供对其可能不利的电力运行记录,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等。2003年11月,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七公司诉讼请求。

  七公司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衡阳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06年4月25日,衡阳市中院作出维持二审判决的决定。

  省高院提审:维持一审判决

  七公司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2006年6月26日,省高院决定提审此案。

  经审理,省高院认为本案是供用电合同纠纷,推定七公司自己将配电房本应安装400/5A的3个电流互感器更换为200/5A的3个电流互感器是不符合常理的。此外,从2002年6月七公司对其配电房更换3台名实相符的400/5A的电流互感器后一年里用电量即下降一半多的事实来看,证明原来安装的互感器确是200/5A的。此外,珠晖区法院委托衡阳市价格认定中心作出评估鉴定报告,认定:水电段从1996年8月至2002年6月多收取七公司电费187万多元,多收电费利息为13万多元,共计201万多元。

  最后,省高院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