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娃之争”波澜再起,目前处于不利境地的娃哈哈方面,近日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小股东起诉达能方董事秦鹏一审胜诉。
这是继桂林竞业禁止案、杭州商标仲裁案和新疆诉讼案后,娃哈哈方面的第4次胜诉。另外,娃哈哈方面发现,达能中国高管秦鹏当庭承认在境外获得报酬,而此举,被指涉嫌偷逃税款。
娃哈哈老总宗庆后曾遭达能暗算而一度伸陷“偷税门”。此番达能中国高管出现境外支薪、偷逃境内税款的事实,却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有关部门在各地工商登记资料中了解到,达能方高管秦鹏受境外公司的雇佣和派遣,共担任了境内至少25家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等高管职务。
如,秦鹏受新加坡卡尔文私人有限公司的委派,1998年12月至今担任中山乐百氏食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受达能亚洲有限公司的委派,2004年至今担任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受香港国享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派,1998年5月至2007年4月先后担任深圳达能益力饮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等等。
而通过对达能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卡尔文私人有限公司(CALVON PRIVATE LTD)、香港国享投资有限公司等注册登记资料的查询显示,新加坡卡尔文私人有限公司和香港国享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均系达能亚洲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秦鹏与上述公司及关联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并从上述公司获得劳动报酬和收入。
与上述调查结果呼应的是,根据2008年6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沈中民四外初第29号《民事判决书》,秦鹏当庭承认,其担任前文所述境内公司董事和董事长所取得的薪金是由达能系列公司在境外支付。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管秦鹏是不是中国居民纳税人,因为他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那么他在境外获得的相关报酬也被认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依中国法律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他任职的那些外商投资企业,应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据《国际金融报》报道,和君创业咨询公司总裁李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范易谋、秦鹏、柯霖嘉等一大批达能中国高管都在境外支薪,存在违反中国税法的逃税问题(见《达能也演“偷税门”》)。
据了解,华跨国公司以此方式偷逃税款的现象非常普遍,即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在中国境外获得境外公司报酬。在2006年的朗讯讨债案中,有媒体就曾披露,跨国公司中许多外籍高官,通过境外公司支付的方式来逃税。其实,境外公司支付给其雇员的报酬与这些雇员所从事劳务的中国境内公司给境外公司创造的利润有因果关系。这种支付形式的转换已经造成了我国税收的大量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秦鹏为本法规定的纳税人,而秦鹏所任职的乐百氏、深圳达能益力等外商投资企业为本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应当由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看来,达能搬起“偷税门”的石头本来想压娃哈哈宗庆后的脚,不料却压住了自己的脚。这实在是一件大好事,至少有助于国家及群众了解到:有那么多洋高管通过“境内劳务境外取酬”的手段造成了中国税收的长期流失;同时,也提醒我们的税务管理部门,该依法解决这多年来税收流失的顽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