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韩景玮通讯员刘改华
因感情纠纷,26岁的祝丽(化名)因此被人在脸上泼了硫酸毁容。尽管罪犯得到了惩罚,法院也判处罪犯对祝丽进行赔偿,但由于罪犯无能力赔偿,祝丽陷入绝望境地。
统计显示:在刑事犯罪人判刑后,有近八成的受害人所应得到的赔偿难以兑现,许多受害人家庭因此陷入艰难的生活境地。刑事受害人权益保护严重滞后,这是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尴尬。
7月7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作为我省人性化司法救助制度的尝试,祝丽等5个刑事被害人家属每人将获得2万元的困难救助金。尽管这笔钱无法完全帮助刑事受害人摆脱困境,但这无疑是我省依法保障被害人基本权益的富有积极意义的探索。
保护被害人 试发“救命钱”与祝丽相比,被害人韩运红的事发原因显得不值一提。2007年4月30日,韩的邻居于淑琴因找不到洗澡巾,便怀疑韩运红偷走其洗澡巾。讨要无果后,于淑琴回家取出一把水果刀,将韩运红捅死。法院最终判处于淑琴无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4万元。
丈夫的突然离世,让韩运红的妻子王某陷入绝境。她除了需要独自养活7岁的儿子外,还要照顾卧病在床的公公。因债台高筑,她已无力支付儿子的学费和老人的医疗费。由于被告人于淑琴无民事赔偿能力,韩运红的家属欲哭无泪。
就在祝丽等人走投无路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他们5个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实施救助,救助资金为每人2万元。
这笔钱来自于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笔专项救助金。去年9月和今年2月,根据有关法规,省高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刑事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专门对生活困难又无法执行刑事被告人的刑事受害人进行救助。今年年初,经多方努力,省高院从省财政争取到每年100万元的救助金,这使包括祝丽等人在内的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得以实现。首批共有13起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申请援助,经省高院层层把关,祝丽等5个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成为专项救助资金的首批获益人,他们每人将获得2万元的困难救助金。
据悉,目前仅有沿海地区几个市县法院在试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我省是全国首个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省份。
省高院院长 倡导国家救助统计数字显示: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被害人在犯罪人判刑后,所应得到的赔偿难以兑现。以往,刑事被害人遭受到人身、财产损失,要想得到补偿,一般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人进行赔偿。这种赔偿途径的缺陷是:其一,如果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侦破,无法确定犯罪人,那么受害人难以落实具体索赔对象;其二,案件侦破、犯罪人被确定,如果犯罪人缺乏足够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也会因无法得到执行而成为一纸“法律白条”。多数受害人家庭为此常陷入困境。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是政府“买单”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的倡议者。今年年初,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专门对此提出议案,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由全国人大立法。他说,“从实践看,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救助基金的来源问题。当刑事被害人从加害方无法获得赔偿,家庭陷入生存危机,精神遭受沉重打击时,国家应担负起赔偿责任,不应让刑事被害人遭受三重打击。”
张立勇在接受:对于被害人遭受的损害,我国《刑法》第36条是有明确规定的:“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而该规定存在一个缺陷,条文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
他认为,在刑事被害人从加害方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就应当成为国家的一项义务。只有通过国家、政府出面建立专门的救助制度,给予刑事受害人必要和适当的补偿,才能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和谐。
申请救助人 我省明确条件事实上,制约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瓶颈问题就是资金问题。
专家认为,大量的法律“白条”,不仅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化解,还有可能影响到被害人对国家的信赖,对被害人救助的缺失,某种程度上就是对被害人的再次伤害。因此,无论是尊重和保护被害人权益,还是维护公民对国家的信赖,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政府都应该用财政资金来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