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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禁止向奥运城市运输危险品和危险废物
稿源: 人民公安报  | 2008-07-11 10:31:08

  为进一步加强奥运安保工作,切实保障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的社会公共安全,公安部7月9日发布通告,自即日起至奥运会、残奥会结束,全国停止向北京等赛区城市或途经赛区城市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

  通告要求,自即日起至9月30日,全国停止向北京、青岛或途经北京、青岛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自即日起至8月31日,全国停止向天津、上海、秦皇岛、沈阳或途经天津、上海、秦皇岛、沈阳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

  通告指出,通告中赛区城市是指赛区城市全部行政区域。危险物品中枪支弹药是指《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及用于枪支的弹药;爆炸物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工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所用的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所规定的放射性同位素(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危险废物是指上述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物品的废弃物。

  通告指出,五种特殊情况需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从严审批:赛区城市群众生活必需的危险物品,奥运赛事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奥运赛事期间维护治安秩序必须使用的危险物品;用于抢险救灾的危险物品;危险物品运达地省级公安机关与赛区城市公安局协商,赛区城市公安局同意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进入或者途经本地的;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等需要的情形。

  通告强调,对未经审批,在禁止时间、禁止区域内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唐晓勇)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