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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落户宁波须在毕业当年办理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7-12 07:59:48

  本报讯(记者林兴科通讯员何兵)昨天,市人事局发出通知,对毕业生如何报到及落户作出规定。与往年有所不同的是,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否则一律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当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已被学校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凭就业报到证和空白就业协议书原件到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报到,办理人事关系转接手续及未就业登记。

  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年底以前,按规定已办理报到的,携带报到证原件、就业协议书原件、户口迁移证、单位出具的已报到证明、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到落户地户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当年年底以前办理过调整手续但尚未落户的毕业生,可凭人事行政部门签署调整意见的报到证及相关材料,到落户地户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在本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未落户的,在毕业次年1月1日后,一律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持有户口迁移证被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入学前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未迁往就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落实单位后,持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和就业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原件,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办户口准迁手续,经核准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时,若报到证原件遗失,可以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盖章的报到证副联复印件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代替。如就业协议书原件遗失,可以经毕业学校及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代替。如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未落户证明(迁往地和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学校证明等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办。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