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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报到落户有新规定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7-14 07:50:54

  

  本报讯(记者沈朝晖 通讯员何 兵)近期,今年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已开始到我市各用人单位上班。为确保毕业生顺利报到,市人事局日前发出了《关于做好2008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毕业生如何报到及落户作出规定。与往年有所不同的是,毕业生需在毕业当年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否则一律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报到:应在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通知,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期限内,凭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到就业单位报到;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与调整后的就业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凭原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解除就业关系或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和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以及经原就业地和新就业地人事行政部门签署调整意见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到调整后的就业单位报到。其中,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先到就业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除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外,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在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或聘用合同,双方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毕业当年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已被学校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凭就业报到证和空白就业协议书原件到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报到,办理人事关系转接手续及未就业登记。

  落户:毕业当年到落户地户证中心办理

  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年底以前,按规定已办理报到的,携带报到证原件、就业协议书原件、户口迁移证、单位出具的已报到证明、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到落户地户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当年年底以前办理过调整手续但尚未落户的毕业生,可凭人事行政部门签署调整意见的报到证及相关材料,到落户地户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在本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未落户的,在毕业次年1月1日后,一律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持有户口迁移证被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入学前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未迁往就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落实单位后,持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和就业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原件,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办户口准迁手续,经核准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时,若报到证原件遗失,可以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盖章的报到证副联复印件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代替。如就业协议书原件遗失,可以经毕业学校及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代替。如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未落户证明(迁往地和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学校证明等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办。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