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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资金风险凸显 保监会全面推进内部专项审计
稿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  | 2008-07-14 09:42:29

  7月11日,保监会对各财产险公司和各保监局下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强化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改善保险公司财务状况,防范化解保费资金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

  《通知》要求建立应收保费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应收保费核销、保单补录时限管理,禁止利用非正常批单退费、注销保单等形式冲减应收保费,业务和财务系统要实现无缝链接,确保应收保费业务和财务数据一致且准确、完整。

  同时,还要加强对各销售渠道应收保费余额、增速、账龄、应收率等指标的实时监控、动态预警和自动限制,为应收保费的管控、监督和绩效考核提供有力支持。

  应收保费居高不下

  此前,存在于财产保险公司的过高应收保费一直难以彻底解决,并且成为虚列保费、支付手续费的一大手段,但应收保费率过高却带来了现金流紧张、坏账损失以及保费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应收保费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为应收保费率,是财产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一项重要指标,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要求,其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很多公司的应收保费率都高于8%,有的甚至达到了20%左右。

  目前,应收保费的形成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代理机构收到保费尚未入到保险公司账上的部分,二是大型客户因保费支出数目较大分期付费,从而形成合同已生效并承担责任却未收的保费。

  近日,针对应收保费率偏高问题,内蒙古保监局在调研后找出以下原因:一是总公司对分公司应收保费指标大多按年度进行考核,对季度及半年度考核缺乏硬性约束;二是随着市场竞争程度加剧,分期付费成为公司业务竞争手段之一;三是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不够顺畅,中介机构结算保费不及时;四是分公司内控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应收保费催收力度不够。

  一财险公司负责人表示,应收保费就像任何企业的应收账款一样是必然存在的,要消除应收保费不可能,但必须控制额度和账龄,这其中最重要的是避免为支付超额手续费而虚列保费形成的应收部分。

  一财险公司人士透露,对于竞争中需要支付的超额手续费,一部分会列支为营业费用,但因为营业费用不能比例过高,因此保险公司为规避监管风险,有时会将手续费分摊到应收保费项下,到期无法收回只能按坏账处理。

  “一些团体客户会要求分期付款,有时也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不按期付款,甚至恶意欠款的情况。”上述人士称。

  探索“见费出单”

  按照要求,各公司要在2008年对应收保费管理进行内部专项审计,2008年11月28日前将专项审计报告上报保监会。

  应收保费管控情况将被作为评价公司内控是否健全的重要方面,对内控不健全,造成应收保费管控不力或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将在机构设立等行政许可方面依法予以控制。这意味着,应收保费过高将会影响到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某些业务的开展。

  保监会提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见费出单”等多种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应收保费风险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市场已经开始实施车险的“见费出单”制度,即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

  北京保监局财险处负责人表示,执行半年来,北京市场已经不存在车险不见费就出单的情况,财务上已经不存在车险的应收保费,也杜绝了车险的虚列保费情况。

  一大型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表示,这项制度实施后,保险公司在车险上的坏账损失风险基本降低为零。“保险公司签约的一般都是较大的中介公司,但实际操作时却往往有层层代理,最下层的小代理保险公司根本找不到,这就容易造成一些小代理私吞保费,挪用保费进行投资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导致保险公司的坏账损失。”

  知情人士透露,内蒙古、上海、浙江等地的保监局也在研究实施“限时收费”或“见费出单”制度,以治理应收保费率偏高问题。

  《通知》还指出,要明确应收保费的确认标准、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落实应收保费管控部门、管控措施,将应收保费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费用划拨、手续费结算、薪酬发放等挂钩,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强化应收保费的管理。

  一财险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很多公司都设置了“应收”岗,但真正负责追回应收保费的还得落实到每个业务员,因此将奖惩措施与应收保费挂钩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一些业务员为了避免被惩罚会先自行将保费补足,然后去下大力气追回应收保费。”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