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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能需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7-14 14:04:22

  本报讯 新修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说明》这几天正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份由省建设厅、省工商局作出修改,在市房产交易中心网站公示的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一旦定稿,将在宁波市民买房时统一使用。

  相比于目前市民在购房时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2000年版)》,新版合同内容有较多变动,购房者现在签合同时可以参考使用。

  本报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市房产交易中心法规科有关负责人,请其解读了合同文本中新修改的、与市民今后购房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

  变化一:购房须增缴物业维修金

  在新修改的商品买卖合同文本中,有一条直接涉及购房者的买房支出——新合同文本规定,购房者须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房子8年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修。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包含在总房价中,它先由开发商代缴,在房子交付时再向购房者收取。

  按照说明,省里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缴存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8%,不过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自行设定。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已拟订,其中规定购买未设电梯的商品房的,购房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安装造价的5%缴存专项维修资金;购买有电梯的商品房的,缴存比例为8%。

  以目前甬城住宅楼盘大致在3000元/平方米的造价水平计,今后购房者买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新增加的购房支出在2万元上下。

  变化二:精装修房装修标准具体化

  随着精装修楼盘越来越多地出现,新修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装修标准作了更为详细、具体的约定。

  目前使用的2000年版购房合同中,对房屋的装修材料及所配设备的约定,一般比较模糊和笼统,“高档涂料”、“高档卫浴”等字眼不难看到。但在新修改的合同文本中,明确要求如是精装修房,买卖双方应在合同附件中,约定主要装修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包括房屋外墙、内墙、顶棚、地面、门窗、厨房、卫生间、阳台、电梯等部位,用什么样的材料、设备都要注明。

  如果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标准,新修订合同中规定,开发商必须补偿购房者装饰、设备的差价,并承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变化三:新增业主共有物业约定条款

  《物权法》出台后,小区内的道路、绿化、车库、车位、会所等物业设施,属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所有,曾引发市民广泛关注。新修改的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针对这一问题新增加了一项条款。

  该条款规定,车位、车库以及备注的其他设施,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属出卖人所有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出租,但除此之外的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业主共有。开发商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明确属业主共有。

  不过,“遗憾的是,这份合同文本中没有明确‘车位、车库应优先供业主购买’这一点。”市房产交易中心法规科负责人称。   (记者 程旭辉 实习生 陈戈)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