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数据:上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累计受理人事争议申请和政策咨询电话197件。
案例回放
1996年5月,42岁的林某进入我市一事业单位工作。1999年,林某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被安排在下属物业部门上班。以后,林某一直在该单位工作。
2007年6月8日,林某在工作时遭货车挤压,安全帽被挤碎,头部受伤。林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头颅外伤、脑外伤综合征等。林某被确认为工伤。自此,林某住院接受治疗,一直到今年5月出院。而今年3月底,林某的聘用合同已到期,单位电话通知林某终止聘用合同,停发工资。
得知单位将与自己终止合同,林某即向单位提出:一、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二、补发自今年4月起的病假工资。单位不同意,林某遂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支持了林某的请求,裁决该单位与他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并按照事业单位的政策补发病假工资。
审理该案的仲裁员解释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的,聘用单位不得任意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今年3月,虽然林某的聘用合同已经到期,但因为他仍在医疗期,所以林某的原聘用合同应延续至今年5月其医疗期结束为止。
同时,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聘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如果受聘人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林某刚好符合了这些情况,所以林某单位应与其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