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马樱健)日前,《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正式公布实施。调整后,本市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0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0元。占用基本农田、基本菜田的,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征收。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在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减按7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