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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招工要办理就业登记于九月一日起实施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7-18 07:54:06

  本报讯(记者汤碧琴 实习生闻颖 汪美娜 胡侃伦)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好就业登记手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宁波市就业登记暂行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准确、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如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