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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罚金刑执行率低影响司法严肃性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07-20 09:05:21

  罚金刑执行率畸低

  在许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除了被判缓刑、有期徒刑甚至死刑外,还会同时被判处罚金刑。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可处罚金刑的罪名多达162个,约占全部413个罪名的40%,特别是在一些涉及财产、人身侵害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处罚金刑的很常见。

  在法院判决后有一个执行的问题,譬如说某被告人被判刑10年,不考虑其今后可能的减刑,从理论上说他得在监狱里呆上10年。同样,罪犯如果被处罚金刑,也要进行执行,收缴这笔钱。

  那么,罚金刑究竟执行得如何呢?鄞州区人民法院曾对三个月内共160起刑事案件作过一个统计,这些案件共涉及254个被告人,法院共对他们判处罚金83.85万元,但实际执行到位仅5.2万元,占总金额的6%多一些。换句话说,法院判1万元罚金刑,能执行到位的平均只有600多元。据记者了解,罚金刑执行率畸低是一种普遍情况。法院刑事庭的法官承认,在某种程度上罚金刑如今已近似于空判,这有损于司法的严肃性。

  罚金刑执行率低原因何在

  法院的罚金刑判决虽然具有强制力,但在现实中,真正自觉履行者不多。对于罚金刑,其理论上的执行人应该是国家,罚金到位后要上缴国库。但谁代表国家呢?法院似乎是。但应由法院的哪个部门来执行呢?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而且,有学者提出,法院在行使了审判权后,如果再行使执行权,与法制的基本精神相悖。根据现行法律,检察机关有监督包括罚金刑在内各种判罚是否执行到位的权力,但囿于各种因素,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却不易。因此,我们看到的更多情况是,罚金刑的执行工作较少有人过问,且随意性较大。

  罚金刑难以执行还与大多数被告人执行能力低下有直接的关系,根据法院的统计,现在的刑事案件中,约有35%的被告人是无业人员,40%以上是外来务工人员,所涉及的主要为盗窃、抢劫等侵财案件,而他们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拮据,这些人基本上无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有的甚至身无分文,要对他们执行罚金刑难度很大。

  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对被告人合法财产的先行扣押制度,因此,在不少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利害关系人都想方设法在判决前先行将财产转移、隐匿或变卖,这就使得法院无法查清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并造成此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

  多方面努力改变罚金刑执行率低

  在采访中,针对如何有效改变罚金刑执行率低的局面,刑事庭的法官、律师和相关学者都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他们一致提出,最为重要的是要加紧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出台有针对性的法规,高度重视对罚金刑的执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配合,如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时就要同时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情况,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予以保全,防止他们转移财产,这样,一旦被告人最后被判处罚金刑,法院就可以相对顺利地从这些被扣押、冻结的财产中进行执行。

  在不少刑事案(如盗窃)中,被告人最后被判短期徒刑甚至缓刑,同时又被判处罚金刑,但他们中的不少人身无分文,对他们的罚金刑如何执行应该出台更有实效的方法,有法官提议,可以出台规定,采用一些替代的执行方法,如强制其在缓刑期间或刑满获释后参加劳动以抵消罚金刑,确保罚金刑的执行到位,同时确保司法判决的严肃性。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