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在广东省实施。根据《指导意见》规定,此前沸沸扬扬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可以被进行限制和无效的认定,但今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在接受新民网采访中表示,由于目前没有华为辞职事件的员工进行仲裁申请,没有进入相关程序,因此认定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无效有点难。
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表示了“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通过非法劳务派遣;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等规避行为--统统被认定是无效行为。”
对于这个条例,让人不由联想到在媒体上热炒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大批华为员工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从零开始计算。紧接着,华为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工龄在8年以上的员工可辞职后再上岗,从老员工变成“新人”,同时获得一笔补偿金。此规定是否就是为了防止华为的事情愈演愈烈而产生的呢?
对此,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这个《指导意见》并不是针对华为而出台的,应该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目前的劳动纠纷中的问题做出的一个指导。”而对于目前华为的辞职事件认定无效,该人士强调:“这个《指导意见》不是为了华为辞职事件而实施的,同时目前认定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无效还有一定的困难。”
她指出,这个需要个案受理后,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核后,判定是否属于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行为,才能认定是无效。据介绍,目前还没有受理到华为辞职事件员工的个案申请,就无法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在认定过程中,须根据提供的材料判定是否是恶意规避,“这个需要相关材料和最终判定,现在这些都没有,对于认定类似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无效,就存在难度。”该人士如是说。(张骏斓)
来源:新民晚报 (来源: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