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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 车身超车位线当心挨罚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7-22 12:53:16

  本报讯 从9月1日开始,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如果车身超出车位线并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下罚款。这是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

  停车泊位停用应告示

  办法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设置。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为残疾人和老年人停车提供方便。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项目改造、养护等需要停用、撤除、迁移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或者遇有大型公益活动、其他紧急事件等,需要停止使用停车泊位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告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及标志标线,或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停泊。设置障碍影响车辆驶入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车身不得超出车位线

  办法规定,道路停车泊位分收费与免费两种。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的,应当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并统一纳入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

  道路停车应当在规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车位线,车身超出车位线并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下罚款。

  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违禁物品的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  

  交警城管联合执法

  车辆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于占用人行道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车辆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纠正,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共停车场所停放。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