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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规定火车所托运行李需安检 禁旅客携利器
稿源: 南方日报  | 2008-07-22 13:35:42

  本报讯 (记者 洪奕宜 通讯员 王勇) 为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顺利举办,根据相关规定,铁道部、公安部决定,在2008年7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对乘坐火车旅客携带物品和通过铁路托运行包实行安全检查。昨日,广州铁路公安处发布通告,详细公告了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剪刀、钢(铁)锉、斧子、锤子等利器、钝器,均不准随身携带,应一律放入行李中托运。

  通告明确,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及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不得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以外的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剪刀、钢(铁)锉、斧子、锤子等利器、钝器,应一律放入行李中托运。旅客应自觉接受、配合铁路部门在车站、列车实施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可疑物品的,旅客应自行取出并接受进一步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坚持携带上述物品的旅客,铁路安检工作人员依法禁止其进站乘车。严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不得将危险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李包裹托运人应自觉接受铁路部门的安全检查,并实行实名登记。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虚报品名登记的托运人,铁路部门依法拒绝其托运行李物品。行李包裹收货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否则铁路部门有权拒绝交付。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小口径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仿真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消防灭火枪等; 4.具有攻击性的各类器械、械具:警棍、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弓、弩等。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手雷、手榴弹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以及黑火药、烟火剂、引线等。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1.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瓦斯)等;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毒鼠强、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编辑:朱宗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