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兴科)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于2008年7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调整提高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后的标准按不同对象分别为: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425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485元;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5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