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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轻微事故除6种情形外须自撤现场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07-23 07:42:36

  本报讯(记者 张贻富 通讯员 宋惕安 陆明光)8月1日起,《宁波市机动车轻微物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前年6月1日起试行的《宁波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今后,机动车之间发生未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撤离现场规定的,都必须撤离事故现场,自行协商赔偿处理。

  24小时内自行协商处理

  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先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包括准驾车型和证件的有效期),有拍摄功能手机的,应先将现场全景、车辆号牌和碰撞损坏部位进行拍摄记录,确认无异议的,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候保险公司前来事故勘验、定损,也可在24小时内到就近(或双方约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解决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除外。

  车辆各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的,直接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当事人须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警务室办理责任认定手续,由派驻服务中心的事故处理民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记录书》和相关证件开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根据当事人在事故中过错责任大小按照相关保险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赔偿。

  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有争议的,应当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向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物损评估;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种情形不能撤离现场

  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后,在下列6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处理,必须保护现场并报警:

  1.机动车无牌号、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并造成损失的;

  6.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

  不按规定撤离现场将严厉处罚

  根据规定,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按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当事人仍然在事故现场纠缠不清,坚持不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将责令其撤离,并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部门按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上限从严处罚及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方不配合处理也可赔偿

  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配合,故意不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去处理或拖延处理的,权利人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主张;不配合处理的一方在事故中无过错的,而另一责任方又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在证实事故的真实性后,可以按保险合同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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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下月启用

  据交警部门介绍,为方便事故当事人,满足社会需求,全市将在市区或县(市)区的城区内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实行交通事故查勘定损定责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各财产保险公司都会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办理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事宜;不能或无力派出理赔人员的保险公司,可委托本市依法设立的公估机构派员进驻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目前,全市首批建立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共有3个。

  1.宁波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博纳服务中心(今年8月1日启用),位于海曙区南苑街368号,环城西路宁波广播电视中心附近;

  2.宁波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兴隆服务中心(今年8月29日启用),位于江东区江东北路340号,庆丰桥北侧;

  3.宁波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骏达服务中心(今年8月8日启用),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548号,宁波市机动车第一检测站旁边。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