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宁波  >  民生·城事
先签后收的快递公司“家规”合理吗?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7-23 13:23:45

  签收了快件后才发现物品已破损

  先签后收的快递“家规”合理吗?

  本报讯 匆匆忙忙签收快件后,才发现包装箱里的电脑主机已破损,而此时,送货的业务员已经离去。昨天,市民孙先生向记者反映,“先签后收”的快递“家规”太不合理。

  小孙是河北人,在我市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本月15日,他托在石家庄的家人将自己留在老家的一台电脑主机通过圆通速递托运到宁波。前天上午,货终于到了,在业务员的催促下,小孙匆匆忙忙地签收了。随后,小孙发现包装箱有些变形,打开一看,电脑主机的塑料面板破碎了,启动检查,发现光驱也不能正常工作。小孙向这家快递公司在宁波的分公司反映情况,对方称,已签收了,他们不负责任。小孙觉得,快递公司这种“先签后收”的规定太不合理了。

  记者昨天和这家快递公司的宁波分公司取得了联系,一位姓魏的工作人员说,公司确有“先签后收”的规定,其他快递公司也是这样。她承认这项规定不是很妥当,但认为要改变得慢慢来。采访中,这家公司表示愿与小孙妥善协商解决好这个问题。

  小孙的烦恼也许能得到解决,但记者在随后对我市其他一些快递公司采访时,对方大多表示,收件人一旦签字,即意味着本人已认可快递物件合格,在没有确凿证据前提下,公司不会受理类似投诉。对此,晚报律师团成员、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胡栋律师指出,快递公司“先签字后检验”的收货程序,实际上刻意规避了自身应负的责任,对收件人很不公平。他认为,对快递物品的验收包括外观完好和内在物品完好两种方式。因此,快递公司出具的收货单上应标明验收方式,而收货人应在采取相应验收方式并注明验收结果后再行签字。记者采访中,一些快递公司称“收件人如不先行签字,则表明其并非快递物件的送达人,也就无权拆封验收”,胡栋律师认为,这种理由不能成立,快递公司完全可请收件人出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记者采访中发现,一些快递公司不仅有“先签后收”的不合理“家规”,有的还有其他一些限制性不平等规定:如同样是赔付,有的公司将最高赔偿金额限定在200元以内,有的则限于运费的2倍以内。而对于索赔时限,有的规定为收件后的30天内,有的仅限10天内。

  7月16日,国家颁布实施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晚报律师团的几位律师呼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并提醒消费者“托付”快递须谨慎,贵重物品应尽量采取保价措施。应仔细阅读投递委托单背面的合同约定,特别要看清理赔条款,尽量不要委托单方面制订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快递公司。收货时要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在快递员、第三者在场的情况下打开包装检查物品。发现问题不要签收,要及时向快递公司反映交涉。注意保管凭据发票,以便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解决快递纠纷。(记者 姜恒)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