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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电视购物买减肥药 家长有理由退货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07-24 13:17:14

  中国宁波网讯 昨天上午,司先生为了退掉女儿瞒着他们通过电视购物购买的减肥药,折腾了一个上午。在拿到退回的钱款后,司先生致电本报87777777新闻热线,提醒家长注意。

  司先生女儿今年12岁,放假在家,司先生夫妇由于生意忙,无暇顾及。前天回家,司先生母亲告诉他,孙女花了272元买了减肥药,已经在服用了。司先生觉得奇怪,再三追问,女儿承认是通过宁波的一家电视购物公司订购的。

  卖家怎么能这么随便呢?应该找大人核实一下呀!昨天上午,司先生和妻子一起找到这家电视购物受理中心。经过一番论理,最后司先生退回了未拆封的药品,拿回了200元钱。不过,司先生承认,自己在这事上也有失误,作为监护人,没看管好孩子。

  这样买东西的孩子多吗?随后,记者致电该电视购物公司,负责售后服务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公司开业以来,孩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打进电话的比较多,但是真正下单的不多,因为他们会对一些带有“童音”的电话提出疑问。

  记者了解到,目前,电视购物主要采取电话订购的方式,而送货过程中,往往以能收到钱、有人签收为出货标准,很少要求对方出具身份证明等。

  “如果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贵重物品,家长有权利视物品折旧程度,要求经销商退款。”宁波红邦律师事务所的余律师说,不满十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还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必须由监护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自己智力水平相适应的活动,对于超出其智力水平、理解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只有经过监护人的认可才有效,如果不能得到其监护人的认可就视为无效。该事件中12岁女孩购买的减肥药并不是其日常所需,超出了她的行为能力,所以父母去追回钱款,是有法可依的。

  不过,余律师也指出,父母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孩子若自行购买贵重物品,也有监管不力的过错。双方发生纠纷时,物品折旧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记者 袁妙飞)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