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数据:上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累计受理人事争议申请和政策咨询电话183件。
案例回放:
前不久,我市人事仲裁机构裁决了一起假文凭案件,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当事人朱某竟利用假文凭到我市一家国家级科研所任职,并在这个单位工作了近三年。应聘时朱某手持国内某名牌大学的研究生文凭,因为他所“学”的专业与科研所的攻关方向很接近,科研所就聘用了他,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合同中约定,朱某主要从事某新材料结构研究,每月除按国家规定发给工资外,另有3000元科研津贴。
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同事们开始对朱的专业素质和科研能力产生了怀疑,觉得他的水平与名校研究生不符。有时候,大家聊起大学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参与科研攻关的事情,他总是无言以对。今年2月,因为朱某的科研任务迟迟没有完成,再加上此前的一些反常表现,科研所最终提出与朱某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朱某答应了。但根据约定,科研所应向朱某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近2万元。
合同解除后,同事们对朱某的行为仍有议论。今年4月,科研所派人去朱某“毕业”的高校核实,方得知朱某从未在该校就读过。这下真相大白。科研所立即派人找到朱某,并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追回经济补偿金,而对已支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科研所决定放弃追讨。
处理结果:
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朱某向科研所提供了虚假文凭,科研所与朱某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效。仲裁机构支持科研所的主张,朱某理应返还据此获得的补偿金。仲裁机构作出裁决。送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科研所和朱某都没有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
信箱回复:
江北区某事业单位小林问:我今年刚考进事业单位,还想继续考公务员。单位在给我做社会保险时,我提出不要给我做了,把缴保险的钱发给我就行了,单位没有同意。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你们单位没有同意你的要求是对的。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在职时,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当然,单位和职工之间有一个分担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既是聘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更是单位和职工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即使你们双方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也是错误的,因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