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4日电(李亚杰余庆红)中国有关部门日前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4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有利于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有利于促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访工作。2008年初,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涉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组成联合起草组,研究起草《解释》和《规定》。6月30日、7月4日,《规定》和《解释》分别印发。
《解释》和《规定》明确界定了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归纳概括了十六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量纪标准,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规定》指出,对于因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规定》指出,对于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他还说,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士秋指出,颁布实施《规定》是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重要步骤,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信访工作领域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要及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