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财政要切实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就业政策资金支出的需要。
市级财政安排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就业工作和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县(市)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可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经费,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社会保险、用工补助、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再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创业项目扶持以及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